释义 |
法律分析: 主动邀请和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尤其是患者在接受手术、介入或有创操作前告知其目的和风险,并请患者参与手术部位的确认。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