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同代位权有何根据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代位权的含义是指什么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以保全债权。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到期清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己。 三、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等。 四、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行使要件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