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役权不属于所有权,属于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一、民法典中的地役权主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因此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和利用不动产的使用人。 二、如何区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主要有以下四点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相同,相邻关系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一般属于用益物权。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相同,相邻关系一般是发生基于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一般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所产生的。 3、两者所限制程度不相同,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捷和容忍的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一般是针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4、两者在有偿或者无偿、存续时间上不相同,相邻关系权利的取得一般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一般则是有偿的。 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而地役权要求则比较高,主要是为了针对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