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怎么申请异地审查 |
释义 | 一、二审怎么申请异地审查 法律界观点普遍认为,任何一个冤错案件都是当地司法机关办理的,如果仍由当地刑事申诉部门审查办理,调查时可能会产生顾虑、遇到阻力。正因如此,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受期待已久。 早在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提出“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2015年全国检察长会议、2016年第十四次检查工作会议都提出要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并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10月10日,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委会第七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规定》共15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刑事申诉案件存在“5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 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存在5种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这5种情形为:刑事申诉案件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二、二申请异地审理的条件 当出现了一定的纠纷,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遇到需要在异地进行审理的情况,那么这时候我们要知道异地审理需要怎么进行申请,这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申请异地审理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 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一)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的; (二)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因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的;(四)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情形。 第三条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异地审查。 第四条申诉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异地审查。 第五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拟提请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第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案件指令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时通知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异地审查的,应当在十日以内通知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异地审查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异地审查指令后七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异地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提请,或者提请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异地审查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提请决定或者收到不予异地审查的通知后五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异地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予异地审查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五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第八条异地审查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立案复查。审查期限自收到异地审查指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终结后应当提出复查处理意见,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异地审查的省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复查意见,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同意维持人民检察院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的处理决定; (二)同意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检察院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处理决定; (三)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应当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异地审查的省级人民检察院; (四)认为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意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发回异地审查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 第十一条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终结后,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 (二)认为不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异地审查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需要调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异地审查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十日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备案。 第十四条被害人不服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三、二审中能否申请鉴定,怎么申请呢? 审判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一审开庭时,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书后,无任何表示,当出现不利于己方的诉讼结果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中又申请鉴定,就该鉴定申请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笔者认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该鉴定权利时,或者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后,不积极行使权利,应视为放弃鉴定权利。那么,二审中申请鉴定也不应当得到支持。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为查明案情确实需要;二是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亦申请鉴定。那么,同样的情况在案件提起再审后,在再审中当事人能否申请鉴定呢?笔者以为,亦不可以,除非属于新证据。 四、二审期间必须审查重大立功吗? 二审期间必须审查重大立功,因为重大立功属于应当减刑的情节,有此情形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改判。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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