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拒绝交房吗 |
释义 | 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如果开发商不能出具此表,你可以拒绝收房,而且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一、怎样判断开发商是否逾期交房? 逾期交房的认定:(1)因建筑没有完工而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违反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3)因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违反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4)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但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5)在交付房屋时,房屋没有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所应达到的使用条件,购房者拒绝收房而引起的延期交房(特别约定的,可以退房)。(6)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补充条款约定的,但因开发商没有完成而引起的逾期交房。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有什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完成;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委托监理的项目,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当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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