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委托需要带什么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公证委托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出售房产的,还应提交下述材料: (1)自然人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购房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 (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5)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时,应提交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如同属一人的公证书)。 三、公证有下列效力: 1.证明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2.执行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法定公证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公证效力不是指一种单一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可以是证明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或者是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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