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问题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规定了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 会议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确立有利于快速化解纠纷,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各级法院要准确理解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在基层法院的广泛适用。凡是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一律强制适用。应当适用而未适用的,上级法院可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不完全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根据2014年省法院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通知》,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条件,仅是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之上、1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诉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省法院的上述规定在民诉法解释实施后可以继续适用。但在上述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征得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同意。 二是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审限问题。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并未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限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案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处理。当然,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在审理中应当尽可能加快审理进度,避免诉讼拖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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