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民间借款活动中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能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来维权。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供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章》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信含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滑察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信坦茄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