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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是否有义务提供离职证明?
释义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单位应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若单位拒绝,可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向新单位解释并说明无法开具离职证明;此经历不计入工龄,可避免被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另外,可通过公对公方式、写离职保证书或利用人际关系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首先,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对待:
    1、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所以,像小郑遇到的这种情况,如果签订有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协助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拒绝办理以上手续的,小郑就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可以同时请求赔偿单位由此造成损失的。
    2、未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情况下,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称试用期满,合格再签合同,但是员工在试用期满之前离开原单位了;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很可能用人单位会以“没有事实的劳动用工关系”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这时,可以与新单位说明事实:你在前单位工作的性质属于“试工期”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所以也不能开出离职证明。事实上,进入一个单位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又是辞职离开了该单位,这一段经历不会计入一般工龄,也就没必要把这段经历以“过去式”向应聘单位公开,而可以第一次找工作的新应聘者身份向应聘单位推介自己,即可避免应聘单位要求你出具离职证明的被动。因为自己画蛇添足,会平添很多手续上的麻烦。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办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
    1、公对公:请现单位人事部门的同事,持现单位介绍信或公函,与本人一起到原单位开离职证明,至少可以使你现单位人事部门的同事知道你已经离职;
    2、本人写一份离职事实和责任保证书给新公司,至于是否被承认,需要跟新公司协商;
    3、利用原单位的人际关系,灵活、妥善的解决。
    结语
    针对以上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方法:
    1、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当协助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单位拒绝办理,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未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向新单位说明实际情况,解释在前单位属于试工期且未签订正式合同,避免被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此外,还可以尝试通过与原单位人事部门的同事合作,持介绍信或公函一同到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或者自己撰写离职事实和责任保证书给新公司,与新公司协商是否承认。另外,也可以利用原单位的人际关系,灵活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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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