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手食指离断、中指两节离断,应评定为九级伤残。受害者一手食指缺失,丧失功能占一手的18%;中指中节和末节缺失,丧失功能占一手的15%。食指和中指丧失功能合计占一手的33%,占双手功能的18%,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4.9Ⅸ级伤残”“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之规定,应评定为九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4.9Ⅸ级伤残4.9.9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C.4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C.4.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C.4.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