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丧失继承权时不得继承父母的遗产。当子女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情况,会丧失继承权。行动建议:1.对是否丧失继承权有异议,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确定;2.原、被告至少各为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