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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分割
释义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怎么认定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二、同居共同债务如何偿还?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一、未结婚共同生活财产怎分
    (一)这在法律上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
    男女双方根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四)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六)综上,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基本上与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是相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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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