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严禁未批先占林地法律法规(未批先用少批多征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释义
    1.未批先用、少批多征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是属于非法征地的行为,征收人要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未经批准 擅自改变林种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3.农村政策法规中如何处罚未经批准而占用天然林保护区林地的行为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农村政策法规中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 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4.森林法对非法侵占林地的规定什么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行为,刑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全国人大的相关解释,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都可以构成本罪。
    5.土地未批先占是违法的土地征收要有哪些批文才合法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需要取得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供地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征收补偿方案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汀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汀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6.处罚未批先建”行为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未批先建并已投产满两年的是否需要按照“未批先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实务中对“未批先建”属于一种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无异议,但对如何认定“未批先建”这一违法行为终了存在不同的观点,环境保护部在不同时期的复函中也有不同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违法建设行为停止,比如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或者停建了,即认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终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则“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
    环境行政执法一线人员大多持第二种观点,其朴素的理由是,建设项目建成还未办理环评手续比在建而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社会危险性更大,如果不对此种“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罚,明显不公。1. 涉及“未批先建”的法律有哪些?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与“未批先建”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旧环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0: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