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客体要件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2)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3)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 (4)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的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大体一致,具体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有关介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3)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认定 认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本罪。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