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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释义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是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进出口制度和海关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明知是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仍进行走私的行为。
    一、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三、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内容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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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5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