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孩子归女方后男方可以要吗 |
释义 | 离婚只改变夫妻关系,不改变母子父子关系,女方有监护权,男方有探视权,如果男方要求把孩子带走的,必须跟女方商量,并征得女方同意,女方为了孩子的健康,也必须答应一定的时间让他跟父亲相处,让他在父母的陪伴中健康成长。 一、感情破裂离婚孩子归谁 1、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的;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2、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女方有影响孩子成长的习惯或疾病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的。 第五,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如果孩子已经年满10周岁的,还要根据孩子主观意愿看他想跟谁生活的。 二、小孩子多大判给男方 不管孩子多大,只要男方的抚养行为对子女的成长更有利,法院就会将孩子判给男方。法律规定,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孩子判给女方,但如果女方患有疾病不适宜抚养孩子,而父亲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的,法院可以将孩子判给父亲;孩子满八周岁后,如果孩子愿意跟父亲生活,法院会在尊重孩子意愿的情况让父亲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三、抚养类案件类型特点 1.恶意诉讼型:短期内再次提起抚养权诉讼 此种类型以抚养费纠纷居多。如案例一,甲女与乙男于2014年10月8日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丙归女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十个月后,丙作为原告起诉乙,要求乙承担其抚养费。此类案件发生的背景为离婚纠纷中,一方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起诉,通常会借增加抚养费之机,继续宣泄离婚纠纷中的矛盾情绪。 2.躲避执行型:“抢孩子”数年后起诉要求抚养权 此类纠纷多发生在抚养权纠纷中。如案例二,女方和男方婚生一子(时年3周岁)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孩子跟随女方生活,抚养费自负。调解书送达到达之后,女方去男方家里带走孩子时遭到拒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孩子满十周岁后,男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归自己,孩子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大多数基层法院会参考并尊重孩子的意见,[4]如此判决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是对弱势方的不公,也变相地支持拒不执行生效文书的违法做法,有损法律尊严。 3.经济利益型:为拆迁、户籍起诉主张抚养权 如案例三,虽然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调解书中,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女方,孩子实际跟随母亲生活至今。直至村里拆迁,补偿标准是户籍和常住人口。男方便起诉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这种情形在诉讼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多,但是在双方抚养条件不分上下的情况下,如何探寻原告主张抚养权的真实诉讼目的则需要法官走访调查才能获知,而不是单纯围绕“谁主张谁举证”的辩论主义诉讼原则。 4.探视受阻型:抚养权成为必争权利 由于双方在离婚纠纷中堆砌的情感积怨,探视权行使起来非常困难。所以当事人起诉主张抚养权从而彻底解决探视权的问题。如案例四:年逾七十岁的老人对九周岁孙女的探视权无法得到保障,一路从立案庭哭到审判庭,法院最终立案,鉴于孩子母亲态度强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轮流抚养一年,导致双方上诉至二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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