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法典中补充责任是连带责任吗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补充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例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管理者需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提供了损害发生的消极条件,但并非最终责任人,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补充责任具有严格的顺位和限定范围,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有明显区别。补充责任的承担与直接责任人的下落和履行能力相关,考虑受害人和补充责任人利益平衡,责任范围有限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补充责任是连带责任吗
    补充责任是不是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第三人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发生,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经营者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1、补充责任人只是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消极条件,直接侵害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即使没有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直接责任人也可能造成损害。补充责任人不应是最终责任人,一定享有追偿权,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最终责任人是导致受害人产生损害的原因,因而其一定没有追偿权。
    2、补充责任有严格的顺位,补充责任人享有顺位利益,且顺序法定。补充责任人虽然也应承担责任。但被侵权人必须先起诉直接责任人,除非直接责任人不确定。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之间无所谓清偿顺序,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该点反映了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权利构造上有着重大的区别,若仍坚持不承认补充责任乃一种独立责任形态,则无异于认为一般保证是连带保证的特殊形式。
    3、补充责任从属于直接责任,在补充责任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范围皆不确定,完全依赖于直接责任人是否下落不明以及其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而且实践中考虑到受害人和补充责任人利益平衡问题,往往会将补充责任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定。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对外均负有全部的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的范围也是完全相同的。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所不同。补充责任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例如在公共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需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提供了消极条件,但不是最终责任人,享有追偿权。补充责任有严格的顺位和顺序法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直接责任人的下落和履行能力,往往会有限定。与之相比,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对外负有全部的清偿责任,责任范围完全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8: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