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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
释义
    一、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1、补充责任内容如下: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1)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
    (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学校的补充责任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学生在学校受到第三人侵权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向学生承担补充责任。学校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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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4: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