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其他情况,未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二、辞职书的写法 1、标题 在第一行中间写“辞职书”三个字,或写“辞去×××工作”等字样。 2、称谓 在第二行顶格写任职单位负责人姓名。 3、正文 写明辞职的原因,辞去什么职务,什么工作。 4、结语 在正文后面写表示歉意的语句。 5、署名、日期 在正文右下方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写具体的年、月、日。 三、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