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与 玩忽职守罪 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处: (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