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向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呢? |
释义 | 向人民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复印件。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对方。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写的是“不告不来”的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受理。经审查受理后,人民法院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法院指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法官回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解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2、二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得停止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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