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复审流程的复审决定 |
释义 | 复审决定由主审员根据合议组的表决结果撰写,经合议组全体成员签章、必要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名义送交复审请求人。对于复审决定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已公开的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予以公开出版。对于这些应当公开出版的、结论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复审请求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受理的,在法院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复审决定与法院判决书一起公开出版。决书一起公开出版。 一、申请专利无效的流程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 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1、一事不再理原则 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已经做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和审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或者证据,对已放弃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审查。 专利权人则可以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或者主动放弃某些外观设计要点。 双方当事人如果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达和解愿望,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给予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限并暂缓无效宣告审查,如果和解期限届满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继续审查,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继续进行审查。 3、保密原则 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跟案件有关的观点。原则上不得就案件内容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单独联系或者会晤。 根据请求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果根据现有工作已经可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受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请求的影响。这一点与专利复审程序稍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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