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要求并没有明确规定。应从客观和主观方面来衡量。客观来说,双方确实有支持的事实;主观来说,双方都有互相支持的意思。客观上,虽然没有必要抚养继子女,但继父母仍然愿意抚养,并给予其他照顾的,也应当认定有赡养关系。但对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要求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确定: 1、在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部分或全部支付了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 2、在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中照顾他们,帮助和照顾他们培养继子女的成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