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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终结执行裁定书的时效
释义
    一、撤销终结执行裁定书的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执行裁定有很多种,一般情况下是作出即生效,但有的可以复核,有的可以上诉。但是只要生效,如果不被撤销就一直有效。谢X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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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根据2005年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中止、终结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终结执行分为“生效法律文书的终结执行”和“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情形有:(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5)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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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