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支持异地补领或换领车辆号牌及行驶证,车主必须在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办理相关补领换领手续。不能亲自前往机动车登记地补办的,也可委托亲友代办,并附上本人签名的业务委托书。根据相关规定,驾驶证遗失后向车管所申请补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的情形。提交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的复印件; (3)损坏的驾驶证(行驶证); (4)补领行驶证还须提交一张机动车标准相片。可自己提前准备,机动车影象占相片的三分之二,能够清晰辩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从车国内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