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六条凡持有效《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者,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领取标准: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在单位填写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没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 到户口所在地 的社区填写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 (二)奖励金的领取 ①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人员 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②企业职工、城镇 个体工商户 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③城镇无业人员由 户籍所在地 区、县财政支付; ④农村居民由镇财政支付,镇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法律客观: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 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