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再移送管辖 |
释义 | 1、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1)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2)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3)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4)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5)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一、行政处罚法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案件终止条件是,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是违法的行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再者就是违法的嫌疑人已经死亡的等;只要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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