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如何处理? |
释义 | 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包括管辖权争议、重大复杂案件等情形。法律规定了行政案件的管辖原则,即最初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限制人身自由、不动产等案件有特定管辖规定。当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若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有需要,可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形行政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1、行政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形如下: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3)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4)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6、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拓展延伸 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与指定管辖的条件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划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行政案件分配给不同的法院或行政机关进行审理的过程。在某些情况下,上级公安机关可能会指定特定的机关来管辖某些行政案件。 指定管辖的条件通常包括案件的性质、涉及的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地域等因素。例如,在涉及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或涉及多个地区的案件中,上级公安机关可能会指定具有更高级别或更广域的机关来负责审理。 指定管辖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和公正的审判。这种管辖权的划分和指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划分和指定管辖的条件是为了保障行政案件的有效审理和公正判决,确保行政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结语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有以下情形:一是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向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报请指定;二是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三是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的,应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公安机关;四是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立即移送案卷材料并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划分和指定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和审判,维护行政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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