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鉴定费不服能否提出上诉 |
释义 | 对鉴定费不服能否提出上诉 不可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根据该规定,鉴定费应属于其他诉讼费的范畴,其性质属于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由此可见,鉴定费既然属于其他费诉讼费,根据上述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而不应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据此,上诉第一种观点主张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处理,显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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