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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开庭提交证据吗
释义
    法律分析:证人可以当庭提交证据,证人提供的证据指向性多元化。如果将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法院调取的证据,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均衡;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禁止证人当庭提交证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予以准许。
    一、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
    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二、被害人陈述质证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被害人陈述质证的期限并无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三、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各种规定
    (一)、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三)、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四)、证人出庭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3、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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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