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案后不想追究了还用撤案吗 |
释义 | 报案后不想追究了有必要去撤案。不想追究对方责任后你可以主动请求和解,在派出所民警主持下达成合解或调解协议,和解了即结案了。 一、撤案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自诉刑事案件报案人可以撤案。但是公诉案件一般是不可以撤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撤案的依据: 报案后不想追究了是否用撤案,刑事案件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能不能撤案要依据检察院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1、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那么就可以撤销案件; 2‘、如果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的,那么就不可以撤销案件。 三、如何撤销报案: 1、可以先去派出所询问是否立案了,在行政案件中,如果已经受理,那么向警方说明情况,双方已经和解,现在需要撤销立案即可; 2、如果是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需要写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由公安决定是否撤销案件。如果公安决定不予撤销,那么可以在开庭时出具谅解书,可以为对方减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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