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暖”后是否仍需支付供暖费用? |
释义 | 停暖后仍需缴纳60%供暖费,因为供暖不仅为个别用户提供热量,而是整个建筑,即使房子空着也需支付。在签订书面供热合同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可根据合同向用户收取停暖期间费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费用需双方协商确定。《北京市居民供暖采暖合同》规定了示范文本,若按照该合同签订,则具有法律约束力。60%费用标准是经过社会论证,并与供热技术相关,具体比例可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1、停暖之后还要交供暖费吗? 用户申请关停暖气获得批准后,也并不能像想象中的那样全额免缴供暖费,而是还要向供热单位支付按面积计费的供暖费总额的60%,根据小区情况不同,每平方米每季价格,从18元到30元不等。 2、停暖为什么还要交暖气费? 供暖不只是给某个住户供暖,而是整个建筑,个别用户停止用热,热量依然会通过墙体等导热。就算房子空着,人没有享受到用热,但房子是享受到了,这叫做被供热,因此需要支付一定的采暖费。 3、停暖仍需缴60%暖气费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停暖仍需缴60%暖气费的适用有其限制条件,只有在用热人与供热人签订供暖合同且用热人所居住房屋符合停暖条件时,供暖单位方可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向用热人收取停暖期间的费用。 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下,用热人与供热人并无关于停暖收取不高于每个采暖季采暖费总计的60%的约定,也就是说不一定要履行停暖仍交60%暖气费的约定,具体基本费用的数额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后确定。 《北京市居民供暖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是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性文本,适用于北京市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如果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照上述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应受到上述合同内容的约束。 4、60%暖气费的标准如何确立的? 那么申请停止用热,需缴60%暖气费,收费标准是如何确立的呢? 60%这个比例在《北京市居民供暖采暖合同合同》颁布前经过广泛的社会论证,因为单个用户停热后,其它用户还需保持室温达标,仍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标准的制定和供热技术有关系,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60%只是指导数字,申请暂停供热用户可与供热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后确定具体比例。 结语 停暖后仍需支付60%供暖费,这是因为供暖不仅仅是为个别住户供热,而是整个建筑物。即使某些住户停止使用热量,热量仍会通过墙体等传导,所以仍需支付一定的采暖费。根据《北京市居民供暖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签订合同后,在符合停暖条件下,供暖单位才能收取停暖期间费用。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双方需协商确定基本费用数额。60%的比例是经过社会论证和供热技术考量确定的指导数字,具体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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