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犯罪由犯罪行为地管辖,而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针对帮信罪的行为地,可以是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地点。这些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立案的权利,一般由先案的公安机关管辖。 一、伪造信用卡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伪造信用卡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