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变更或可撤销 合同 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什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部分条款的合同。 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 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特点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特点: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