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 岗位津贴是指对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的额外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费用支出的补偿形式。劳动条件和岗位的不同,劳动者在相同时间内所付出的体力和脑力往往是不同的,支出的生活费用也有差别。工资等级制度不能完全反映这些差别。岗位津贴可以对那些在特别繁重、艰苦、有损健康等条件下从事劳动的劳动者的额外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费用支出进行补偿,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证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根据生产性质和劳动条件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津贴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