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担保可以分为三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也就是说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且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 (一)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二)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三)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一、担保物权能否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1.善意取得职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