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主观: 一、法定担保物权是留置权吗 法定担保物权不一定是留置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就三种,法定担保物权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此种担保物权只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当然发生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基于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所发生的费用,故而又被称之为“费用性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具有哪些特征 担保物权有下列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三、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如下: 1.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但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