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保安公司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保安服务公司以及物业公司都不得违反,也不得私自删除。 所以,业主如果对于小区安装监控的数量、应当达到的安全标准、保存的期限有要求的,最有利的做法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将相关内容确定后明确的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如果物业公司提前进行了删除,就构成违约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