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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释义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如下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程度直接影响着工伤赔偿数额的大小,而劳动能力程度必须经由合法的鉴定程序加以确认,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发挥作用。因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但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没有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当事人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最终效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在民事诉讼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予驳回或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对劳动能力的鉴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进行。当事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但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要求重新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则民事诉讼应当中止进行,待行政诉讼结案后,再根据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假若行政诉讼肯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民事诉讼应恢复进行。假若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否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组织或者指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民事诉讼则应等待新的鉴定结论出现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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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8: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