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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释义
    

法律主观:
    


    1、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 2、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 ;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 公司法定代表人 ;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董事会 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对董事长履行职责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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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