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保证金什么时候收取 |
释义 | 政府采购活动中,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交纳日期,是招标采购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实践中,采购人往往更多强调自身的利益,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一旦投标人未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而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往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在采购文件制作中,投标人须知部分关于保证金的提交日期,大多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若干天(短则四五日、长则十余日)交纳保证金,更有甚者在报名期间便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时间长达半个月之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仅规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2%,对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日期则并无详细的规定。这也加大了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投标人交纳保证金日期的随意性。此外,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多数是买方市场,买方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般处于强势和主导地位,政府采购活动中也不例外,投标人只能被动接受。 鉴于以上几点,为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招标人的正当利益,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日期确定为开标前三日(星期六、日及节假日除外)是比较合理的。 一、什么情况下会没收投标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有哪些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有关办法有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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