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户口上在亲戚名下想改回 |
释义 | 律师分析: 在另一方与当事人的娃儿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另一方认可当事人的娃儿户口迁回的前提下: 1、应带上两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小孩的《出世医学证明》,当事人夫妻两方与娃儿的亲子判定证明等资料及资料; 2、去小孩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注”销小孩在当地的户口(参看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的限定); 3、再带上该“销”户证明及上述证明及资料,去当事人夫妻两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落户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乡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时常寓居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 婴儿出世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街坊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世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世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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