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施工现场临时用水 工程是为了保证现场消防及生产性用水,确保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及生产工作正常进行。 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建筑项目的管理和运作。 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实现项目的管理和运作根据计算,现场施工用水总管需DN100镀锌钢管供水可行,经过调查本工程水源能满足施工要求。由于考虑到本工程为泵送混凝土用水量很小,而且每栋楼的单层建 筑面积较小,用水量很小,因此选用DN80管道从水源接入供本工程施工临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