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的追及效力 |
释义 |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内容 第一,从性质来看,追及效力属于物权人的支配权和绝对权的具体体现,是为了保障物权支配性的实现,需要在物权人丧失占有时,赋予物权人追及物之所在而恢复其直接支配;而从实现方式来看,追及权以请求权的方式行使。 第二,追及效力行使时,原物权人的物权必须经过公示,或者设定他物权的事实为取得人所知,则对于物权的第三取得人方显公允。 第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例外情形:为保护交易安全起见,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阻断了物权的追及力。另外,取得时效的适用也会阻断物权的追及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权利绝对性的体现,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适用于一切场合。善意取得制度确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限制。例如,甲借用乙的汽车,随后将之以合理的价格卖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丙,丙也如约支付了价金。在这种情况下,乙便不能行使对物的追及权利,因为丙已经善意取得了该物。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协调由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善意受让人与物之所有人的利益冲突。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保护交易安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物权人的支配权。 对于物权的追及效力问题,一直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争议。 1.物权追及效力否定说。否定说不认为追及力是物权的独立效力,认为追及力可以包括在物权的其他效力中。比如,有观点认为,追及力是排除力的一种表现,而且物权的追及力也是有限的,有偿的善意取得人,对原物权人有抗辩权,可阻断其追索。也有观点认为,物权追及力已包括于物权优先力与物权的请求力之内。否定说的观点是:如果把追及权解释为权利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权利的意思,那么用优先权就可以说明;如果把追及权解释为权利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占有物的意思,那么用物权请求权就可以说明。因此,追及力不是物权的独立效力。 2.物权追及效力肯定说。肯定说则认为:追及力是物权的独立效力,即使物的取得人是合法取得,也要承认物权的追及力。物权的追及力需要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实现,但物权请求权是由物权的追及力所决定的,追及力是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的基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显然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不能等同于物上请求权。另外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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