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员被大副用刀捅死,法院判决属于工伤 |
释义 | 根据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福州市劳动和保障局认定陈某的死亡为工伤,遭到陈某原用人单位某渔业公司的质疑。双方打起官司。 福州市中院日前审结了此案。 陈某生前在福州某渔业公司当船员。2007年4月,公司所属渔船行驶到马六甲海峡洋面捕鱼作业,该船大副吴某因工作琐事与陈某争执。吴某持刀追赶并捅刺陈某,致陈某死亡。经陈某遗孀申请,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的死亡为工伤。 渔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认为,陈某遗孀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法定期限,且其已得到额外补偿;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某死亡作出工伤认定的唯一证据是福州市中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但这份证据不足以说明陈某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死亡。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被吴某持刀追赶并被刺死的事实已涉及刑事案件范畴,应当要有公安或司法机关的书面结论。 本案发生地点在外海域,公安机关作出《法医鉴定书》,并经福州中院刑事判决,陈某于2008年4月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申请期限。 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吴某因工作琐事与陈某发生纠纷并以暴力致其死亡,可见陈某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济、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鉴于以上情况,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劳动诉讼的技巧 技巧一:谨慎提出仲裁请求。 山东省济南市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刘某,因业务处理方法与公司领导田经理产生隔阂,后来田经理成为刘某的主管领导,他便借机对刘某打击报复。2005年12月,工作表现优秀的刘某被公司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当日刘某领到当月工资及被拖欠的前一个月的工资,但他发现工资明显低于自己的薪金。由于公司只按照刘某的基本工资支付代通知金(即:未提前通知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其月工资总额支付代通知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料公司因此拒绝为刘某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手续。刘某被逼无奈,又一并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请求。但打官司却耗费了刘某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事实上,官司还有另一个打法。那就是刘某请求撤销公司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这样的结果显然比上述结果更好。此外,公司大幅降低刘某的工资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刘某可请求按原工资支付。因公司拖欠工资,刘某还可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 技巧二:同时申请多种赔偿。 济南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梁某在该公司承建的小区工程施工时受伤,伤情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梁某没有向自己所在的建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而是状告该小区人身侵权,索赔12万元,原因是他认为工伤赔偿标准大大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事实上,梁某并未实现利益最大化。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权和工伤赔偿权是分别由民法和工伤立法所确定的,只要两种权利的要件都已具备,且不构成责任竞合,权利人完全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换句话说,梁某可以同时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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