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没有管辖权的违法行为,应函至相关有管辖权的单位进行办理,并移交证据,对于整个案件都没有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虽然对没有行政管辖权,但是该案件已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第三条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