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有哪一方来承担 |
释义 | 设立人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设立人承担。 一、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有: 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和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与设立有关的费用和债务将失去公司能由实施设立行为的发起人承担; 2、对于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还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连带责任,返还股款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对发起人具有哪些特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公司法对发起人规定了以下特殊要求: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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