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的户口本可以更改吗 |
释义 | 离婚后更改户口本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无强制规定。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设立户口登记簿,具有证明身份效力。根据第十九条,公民因离婚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时,可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离婚后是否更改户口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婚后变更户口本手续及注意事项 婚后变更户口本是一项常见的手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首先,您需要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在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变更户口本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相关手续,如变更身份证、社保、医保等,建议您提前了解并咨询相关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务必保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确保变更户口本的顺利进行。 结语 离婚后是否更改户口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设立户口登记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时,可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办理变更户口本手续时,需前往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变更户口本可能涉及其他手续,如身份证、社保、医保等变更,请提前了解相关部门要求。办理过程中,务必保持材料真实完整,确保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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