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50万并未退还系属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积极退赃,争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