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形式问题: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差异 |
释义 |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需要特定的形式才能生效,而非要式合同则不需要。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而非要式合同则可以任意形式订立。要式合同的关键是合同的存在和通知变更的结果,而不要式合同则不需要特定的履行方式。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还有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法律分析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具体区别如下: 1、生效方式不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特定方式订立才会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要求采取特定方式,当事人约定订立就生效的合同。 2、定义不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3、形式不同。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1)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语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订立才能生效,而非要式合同则不要求特定方式,当事人约定即可生效。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若法律规定形式要件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成为要件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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